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麻藥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麻藥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3月8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5月9日以法矯字第095001515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8年11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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