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嘉菁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億公司)投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2張(另有2張保單於民國105年6月7日辦理解約)、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保單1張(另有1張保單於105年2月17日變更要保人),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存在,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在卷可證;其中長億公司投資已下市,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認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國泰人壽、安聯人壽保單,而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14,455元(已包含上述辦理解除契約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安聯人壽保單解約金1,963元(已包含上述變更要保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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