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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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原告 古雪鈴 被告 劉智煌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緝字第216號(原案號:90年度訴字第39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狀(即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智煌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部分,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1份在卷可憑,是該刑事案件之訴訟繫屬消滅,其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已無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孫藝娜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