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56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德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龍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興測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億8230萬4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8萬8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