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87號上訴人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永棕吳坤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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