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聲請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 游啓忠 訴訟代理人 游佩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請求給付退休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0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伊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51號確定裁定(下稱第1851號裁定)聲請再審,業已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原確定裁定竟認伊未具體表明,而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之錯誤,為其論據。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查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雖主張第1851號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款所定事由而聲請再審,惟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僅在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並未敘明第1851號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條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因認聲請人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邱景芬法官胡宏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