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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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54號聲請人陳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仁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狀載內容,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