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44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之釋明(即原持有人 郭燧聯 與甲○○之權利移轉關係)。
二、若為繼承,(一)繼承系統表正本、(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