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之證明(即原持有人 陳成茹 及聲請人甲○○之權利移轉關係)。
二、如為繼承,請提出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股票)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應補正全體簽章)。
(五)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如為代理,請提出票據持有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