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彰化縣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判決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筱惠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彰化縣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判決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