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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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73號原告 駱錦慶
張玉熹 被告 桂先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550,720.53元(即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30,717×面積5,868.09+房屋之課稅現值300,6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2,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