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225號聲請人 孫立德
陳敏珍 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王寶蒞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經次順位繼承人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通知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譚鈺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