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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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劉迪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劉迪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另違反洗錢防制法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一七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本院刑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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