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絞選任辯護人彭冀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春絞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勾串證人之虞,所犯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予以羈押。惟被告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尚未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於107年1月26日向本院借提執行上開罪刑,此有該署107年執助癸字第73號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期107年1月26日)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自107年1月26日起撤銷對被告之羈押。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