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松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陳建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予以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