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46號原告 王黃梅柳 訴訟代理人 王四寶 被告 吳耀富 即妙音素食館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勞保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86,800元,已繳納裁判費8,590元,惟原告於民國104年2月6日具狀追加起訴,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3,843元(786,800+117,043=903,8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已繳納8,59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吳耀富之戶籍謄本、妙音素食館之商業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