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 陸紀康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永達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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