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松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