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醫字第13號原告 陳惠津
張洵瑛 張松源 張清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被告 曾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複代理人 陳鈺歆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被告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顏郁晉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