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9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皇田工程有限公司、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3,759元,應徵裁判費9,5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