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6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務人 李凱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35,988元(其中計│93.10.29~清償日止│20│----------------------│││息本金29,715元)││││├─┼────────┼─────────┼───┼───────────┤│2│50,352元│93.08.30~清償日止│18│自民國93年0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