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家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傅睿 訴訟代理人 林昇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20,8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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