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佳宏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其現任職於「東新洗衣店」擔任司機之工作,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5,000元,請債務人補提「東新洗衣店」名義所出具之自民國107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親屬 蔡榮華蔡金珠蔡念潔 、蔡昂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債務人釋明現是否仍有以胤弘有限公司之名義從事營業活動?如無,債務人從事營業活動之起迄時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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