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原告 楊水田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胡延年訴訟代理人 王金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另請原告於10日內陳報變更聲明之訴訟標的及請求權基礎、確認利益、原因事實、證據方法,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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