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2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筱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87號等)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緝字第1013、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另移送併辦不同之被害人(113年度偵字第53223號),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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