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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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斯漢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斯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