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李瑜萱 被告 何韋樺
楊雅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暨事實、理由等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何韋樺、楊雅筑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無罪及免訴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