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呂金貴
張樹畏 李鐘榮 林榮圃 林楊寶珠 住同上 林秀蘭 吳娜菱 被告 張金素
陳淑燕
陳澄玄 林洛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金素、陳淑燕、陳澄玄、林洛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