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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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85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邱珈玟 原名 邱麗芬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裁決,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邱珈玟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凌晨3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前,因「酒後駕車,拒絕警方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測試」,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警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掣開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嗣異議人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到案陳述意見,經原處分機關調查後,仍認異議人確有前述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裁決書漏載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於99年
12月22日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99年12月17日凌晨3時45分許,警員要求異議人酒測吹氣,當時異議人吹氣5至6次,測不出酒測數值,警員便要求異議人簽收拒測單,然異議人並未肇事、酗酒,亦配合酒測,為何要異議人簽名,之後警員要求異議人至派出所,因異議人感冒極度不舒服,所以想儘速回家休息,以至於警員認異議人拒絕酒測,當時亦有人證得證明異議人有配合酒測,因此對於警員開立拒絕酒測罰單,心有不服云云。
三、經查:㈠本件異議人飲用酒類後,於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警員攔查,並要求異議人實施酒精濃度測試,遭異議人拒絕,為警掣單舉發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在卷可憑。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固不否認於前開時、地酒後駕駛車輛為警攔停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拒絕酒測之情事。查,本件舉發經過,業據證人即當日舉發警員 李權倫 於本院訊問時結證稱:99年12月17日伊與另一名同事凌晨在執行巡邏勤務,伊看到異議人從一家小吃部KTV開車出來, 伊等 懷疑異議人可能有喝酒,便將異議人攔停,請異議人下車,伊聞到異議人有酒味,請其配合進行酒測,異議人旁還有一位友人,他們2人有打電話,也有要求喝水,伊覺得他們可能係要拖延酒測時間,從伊等攔停異議人,至伊開立拒絕酒測單,已經過了一陣子,且異議人也有要求要去上廁所,伊等也有讓她去,後來異議人也有配合酒測,但係輕輕的吹氣,伊有用同一臺機器示範正確的吹測方式給異議人看,之後請異議人依照此方式吹測,但異議人還是輕輕的吹,所以機器測不出來,因此伊等認為異議人係消極的不配合酒測,就告知異議人要開單。該酒測機器若正確吹測,吹一口氣下去,會有一個嗶的長音,結束後會再有嗶的短音,之後就會列印酒測值出來,當時異議人吹很多次,有幾次的確有出現長音,但因吹氣時間不夠久,所以就沒有測出酒測值。再因酒測器的管子係中空的,如係正常的吹法,伊等手拿著酒測儀器,應該可感覺到受測人吹出來的氣體,但當時都沒有感覺到,異議人吹測時儀器的畫面都是顯示請測試或請重測,而伊也有當場示範吹測一次,酒測單也確實有列印出來,故可確定當時酒測儀器並未故障等語明確(見本院100年5月24日訊問筆錄)。本院復當庭勘驗蒐證光碟結果如下:「①光碟檔案MOV01244.3GP(光碟時間:23分51秒):…員警
A:「來,我現在第三次詢問你啦厚,你不願意配合,我就直接給你按拒測了啦,現在時間厚,99年12月26、12月17號。」,異議人對員警A說:「不要這樣好不好,讓我講一下電話好不好。」,員警A:「12月17號厚,凌晨3時26分,我現在第三次詢問你。」(異議人仍在講電話)員警A:「邱珈玟小姐厚,你是否願意配合警方實施酒精測試?來,邱珈玟小姐,你願不願意配合?」(異議人一直在講電話,沒有回應員警)員警B:「如果你要繼續講電話的話,到時候我開你罰單…你跟法官講…。」,員警A:「你現在我已經詢問你三次囉,你假如不願意配合我們實施酒精測試的話,我們就給你按拒測囉。」...員警A對異議人說:「來,你現在要不要配合,我現在已經問你三次囉?我跟你講拒測的話是罰6萬、當場扣車、吊銷駕照,厚!你的權利我都告訴你。」…員警B對異議人說:「吹一口氣,深呼吸、用力。
」(異議人含住吹氣管),員警B:「…它沒有氣體跑出來啊、它沒有氣體跑出來啊,跟吹氣球一樣,一口氣,深呼吸一口氣吐到裡面去,不是這樣子就好了。」(異議人再次嘗試吹測,左手扶著吹氣管)員警B對異議人說:「你不要拿起來,你看,你把我這個都拿起來了。」(異議人把吹氣管拿起來了,員警B將吹氣管安裝好後拿到異議人面前)員警
B:「來。」...員警A:「手不用摸啦,手不用摸,你嘴巴直接,用嘴巴吹而已啦。」(異議人左手扶住吹氣管吹測)員警A:「沒有吹啦,那氣都沒有進去啦。」,異議人:
「有啊。」,員警B指著儀器對異議人說:「你有看到有數字嗎?有看到有數字嗎?沒有啊…所以代表…。」(異議人左手又扶住吹氣管吹測)員警B:「…吹兩次啦,不要吹了,你就一口氣深呼吸吹進去就好。」(異議人再次吹測)員警B:「你如果有吹的時候,它這裡自己會亮的,但是都沒有亮啊,我後面都有在錄影,如果…(員警的對講機太吵,聽不清楚)。」,異議人:「可不可以再讓我…。」,員警
A:「不要再跟我講什麼喝水不喝水,都已經過了那麼久了。」…員警A突然說:「小姐,你要去哪裡?」,白衣女:
「她要尿尿。」,員警A:「來,過來這裡。」,異議人:
「我要尿尿一下嘛。」,員警A:「你先過來這裡。」,異議人:「我去借個廁所尿尿一下嘛。」…(異議人走進路旁便利商店內)…(然後異議人、白衣女跟員警走出便利商店走至警車),員警B對異議人說:「好好配合。」,異議人:「好啦好啦。」,員警B:「一口氣吹到完,不要再用牙齒頂。」,員警A:「來,手不要摸,手不要摸啦厚。」(員警B手持酒測器,調整好後,拿至異議人面前)員警B:
「來,一口氣吹到底。」,(異議人左手扶著吹氣管準備吹測)員警A:「手不要摸,手不要摸。」,員警B:「不要再用牙齒擋啦,你既然要配合了對不對。」,異議人:「有啊。」,員警A:「你既然要配合,你不用,沒關係,我這邊都有錄影,大力、用力持續吐氣。」,員警C:「有嗎?」,白衣女:「不是有聲音嗎?」,員警A:「大力、用力持續吐氣。」,員警B:「那是風聲啦…你不要用牙齒擋住這個,我跟你保證一口氣吹到完…絕對不一樣。」,員警A:「你要就直接配合,我們沒有時間再跟你玩了。」(異議人再次吹測)員警B:「你還用牙齒擋啊,其實這樣子我直接按拒測了啦」,員警C:「好啦,你直接、你直接按拒測啦。」,異議人:「對啊,我有吹啊。」,員警A:「不用啊。好啦,你說你有吹沒關係。」,員警B:「有數字嗎?有數字嗎?你說你有吹嘛,有數字嗎?」,員警A:「你說你有吹沒關係啦。」,員警B:「你有吹都會有一個聲音啦。」,員警A:「有吹就有數字嘛,問題是還是請測試啊。
」,異議人:「好啦好啦。」,員警A指著儀器說:「你有吹進去,這一顆會亮啦,有氣進去有辦法檢測這一顆會亮啦,亮之後最後這一顆會亮啦。」…(異議人再次吹測)白衣女:「好啦有吹了,有聲音。」,員警C:「有什麼聲音?是風聲。」,員警C:「好啦。」,異議人對員警A:「啊這樣不是有吹。」,員警A:「用牙齒擋當然…叫有吹喔?」,員警B:「妳不要用牙齒擋啦,我就說一口氣吹到底啊。」,異議人:「我沒有用牙齒擋啊。」,員警A:「你用舌頭擋也是一樣啦。」,異議人:「哪有,我舌頭在上面咧。」,員警A:「管你的,我跟你講啦,這樣也算不配合啦。」…。②光碟檔案:MOV01245.3GP…員警B:「不用、不用,我吹一次給你看。」,(員警B拿起酒測器用力吹測,隨即拿儀器給異議人跟白衣女看),員警A:「厚,這樣叫有吹。」,白衣女:「有聲音就對了啦。」,員警A:「這樣叫有吹。」,白衣女:「…。」,某員警:「看嘛,你看嘛,有就會有聲音有嗶嘛。」(員警B將儀器拿至異議人等人面前)員警B:「OK了喔、OK了喔?」,員警B對異議人說:「我再、我再給你吹一次而已喔,我已經示範一次了,再吹不出來我真的給你按拒測囉。」…員警B對異議人說:「來厚,小姐,給你最後一次機會,你這次沒有辦法做檢測的話,我們就直接…最後一次,你如果,你如果拒測,我已經、我已經吹一次給你看了嘛,沒有意見了嘛。」,員警
A:「你也不用再、你也不用在那邊擋了嘛厚,罰6萬啦,拒測就是罰6萬啦厚。」,員警B:「罰6萬、吊銷駕照。
」,員警A:「看你自己。」,員警B:「來。」,異議人:「可以了嗎?」,(異議人吹測),白衣女:「好,有聲音了,有啊有聲音啊。」,員警A:「來,你看它上面寫什麼?」,異議人:「有聲音了啊。」,員警A:「持續吐氣、大力吐氣啦,你吹一小口。」,異議人指著儀器:「我這有亮。」,員警B:「我有沒有吹一次給你看?我有沒有吹一次給你看?有嘛,用力、一口氣把氣吹完。」,員警A:
「吹完。」,員警B:「我保證這個一定吹得出來。」,異議人指著儀器說:「啊我剛剛這個不是有亮了。」,員警A:「好啦,好啦,沒關係啦,你現在到底要不要吹測?你覺得假如不行,你覺得假如我們程序不行的話,沒關係。」,員警B:「你照我的方法吹嘛,對不對。」,(異議人再次吹測。),員警B:「大力啦,你這樣子真的沒有啦。」,員警A對員警B說:「來,你給他們看顯示什麼。」,異議人:「喔。」,員警B:「你有沒有看到『請重測』。」,員警A:「好啦,直接按拒測啦。」,員警B:「小姐,現在時間喔,99年。」,異議人:「我真的有吹。」,員警B:「12月17號,3點48分厚。因為我已經示範一次給你看,看,而且我也給你們很多時間,你們有喝水,對不對?超過15分鐘了,你要上廁所也給你上廁所了,厚,我也,示範了,啊你啊,還是這樣子的吹氣方式,那我也沒有辦法,我要,拒測。」…。」等情,核與證人李權倫前開證詞大致相符,且由上開勘驗內容可知,異議人於舉發過程中,一再以撥打電話、喝水、上廁所等消極不配合酒測之方式拖延時間、阻撓警員執行勤務,其先後雖有吹測數次,卻一再以錯誤之吹測方式吹測,導致酒測儀器無法出現酒測數據,甚且,經舉發警員親自示範正確吹測方式後,仍然消極地不以正確之吹測方式吹測,復自錄影開始至警員掣單止,前後時間近30分鐘之久,是證人前揭證述異議人一再藉故拖延酒測、以錯誤之吹測方式吹測,其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洵屬明確,異議人前揭所辯顯為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㈡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
準者,處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前段、第4項前段就此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就此亦有明文。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車。上開各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而賦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避免不肖汽車駕駛人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方式,以逃避經測試檢定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並基於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甚明。本件舉發警員依客觀情形,合理判斷本件異議人所駕駛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且在公共道路行駛,足使一般用路人遭受危險之虞,要求異議人作酒精測試,而屬於法有據,異議人本即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是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規定加以處罰,自屬合法。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前揭時、地,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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