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40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黃慶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9月4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937245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慶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8月29日下午1時4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對到場執行盤查職務之員警相加「看三小」之言詞,
經員警告知勿再辱罵,復又對警方口出「帶三小」之詞,以
顯然不當言語相加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惟尚未達侮辱
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蒐證光碟1片、對話譯文及密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
,被移送人於執勤員警依法執行製單舉發之勤務時,先後
對執勤員警口出:「看三小」、「帶三小」等詞,有蒐證光
碟1片、對話譯文在卷足證,被移送人雖辯稱「看三小」係
其口頭禪,其係為蒐證員警未戴口罩云云,惟觀諸警方密錄
器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及譯文之內容,可見被移送人於員警
製單舉發時,先詢問:「你們在寫什麼」,於員警答覆稱:
「併排停車」,被移送人復回稱:「安抓」、「好了沒,我
趕緊要拜拜」、員警答以:「在趕了」、「先等一下,我們
依規定跟你開單」後,被移送人即以「看三小」言語相加於
執勤員警,嗣經員警告知勿再辱罵仍不聽勸,復向值勤員警
辱稱:「帶三小」,顯見被移送人對執勤員警之製單舉發行
為不滿,其出言時已具有針對性、特定性,聽聞者即值勤員
警或在旁之不特定第三人,皆可感受被移送人對值勤員警口
出上開言詞係基於不滿之情緒,而有挑釁之意,當非平常與
熟人間之口頭禪或單純情緒抒發可擬,被移送人前揭辯稱,
純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
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
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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