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25號原告隆德天下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國松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蔡金峰 律師被告國防部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90012附12號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
參加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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