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陳宛宣 訴訟代理人 劉德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偉成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