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連奕 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儀達科技股│合作金庫土│107年7月25日│15,750元│EY0000000││││份有限公司│城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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