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7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774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六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附表:96年度票字第3774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5年9月9日│3,000,000元│96年5月19日│96年5月19日│0000000│├──┼──────┼─────────┼──────┼──────┼────┤│002│95年9月9日│3,000,000元│96年5月19日│96年5月19日│0000000│├──┼──────┼─────────┼──────┼──────┼────┤│003│95年9月13日│3,700,000元│96年5月19日│96年5月19日│219257│├──┼──────┼─────────┼──────┼──────┼────┤│004│95年9月14日│1,850,000元│96年5月19日│96年5月19日│219267│├──┼──────┼─────────┼──────┼──────┼────┤│005│95年9月18日│4,450,000元│96年5月19日│96年5月19日│219268│├──┼──────┼─────────┼──────┼──────┼────┤│006│95年9月20日│2,000,000元│96年5月19日│96年5月19日│000000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