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肇陽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9
0號、第191號)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肇陽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肇陽係奇興有限公司(下稱奇興公司)之外務員,負責收取雲林縣崙背鄉及二崙鄉地區奇興公司客戶款項。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其業務上持有款項之接續犯意,自民國98年7月8日(起訴書誤載為「98年3月11日」)起至100年7月2日間為止,在雲林縣崙背鄉及二崙鄉地區,接續將奇興公司客戶所交付而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之款項,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合計侵占奇興公司款項達新臺幣(下同)498,841元(起訴書誤載為「497,64
1元」)。嗣奇興公司負責人 王聰明 發覺客戶款項未收回,經向洪肇陽詢問後,洪肇陽向其坦承上述事實,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洪肇陽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王聰明之證述、證人 李沛諠 之證述。
(三)被告洪肇陽侵占款項明細表。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受僱期間,因急需用錢,而出於一個侵占犯意之決定,利用其業務上之機會,先後多次侵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客戶交付之款項,客觀上雖屬數行為,然各該行為均係為達同一侵占奇興公司款項之目的而為之各個舉動,且於密切接近之日期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身體並無殘疾,而有以勞力兼職多份工作,以賺取生活所需金錢之能力,然其卻違背奇興公司負責人之信賴,侵占其為奇興公司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造成奇興公司之財產損失,其行確屬不該,惟衡以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為佳,且本案犯後坦承犯行,並已陸續返還奇興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占款項,而對其犯行甚有悔意,暨考量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有正當工作,且家中有幼女需其扶養照料,及被告本案犯案之動機係因家中經濟困難急需用錢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侵占日期│收款客戶名稱│侵占金額││││││├──┼──────┼───────┼───────┤│1│98年7月8日│ 阿忠 │5,260│││(起訴書誤載│││││為「98年3月│││││11日」)│││├──┼──────┼───────┼───────┤│2│98年8月29日│阿忠│2,000│├──┼──────┼───────┼───────┤│3│98年9月16日│佰玖│1,760│├──┼──────┼───────┼───────┤│4│98年9年17日│舊庄│560│├──┼──────┼───────┼───────┤│5│98年10月8日│草湖│4,920│││(起訴書誤載│││││為「98年10月│││││18日」)│││├──┼──────┼───────┼───────┤│6│98年11月2日│ 應裕 │6,480│├──┼──────┼───────┼───────┤│7│98年11月5日│不詳│164│├──┼──────┼───────┼───────┤│8│98年11月14日│永新商行│10,000│├──┼──────┼───────┼───────┤│9│98年11月25日│佰玖│1,520│├──┼──────┼───────┼───────┤│10│98年12月21日│不詳│1,480│├──┼──────┼───────┼───────┤│11│98年12月23日│佰玖│2,570│├──┼──────┼───────┼───────┤│12│98年12月26日│456檳榔│600│├──┼──────┼───────┼───────┤│13│99年1月11日│好口味│2,760│├──┼──────┼───────┼───────┤│14│99年1月12日│好口味│1,890(起訴書│││(起訴書誤載││誤載為「690」│││為「99年1月││)│││13日」)│││├──┼──────┼───────┼───────┤│15│99年1月13日│好口味│4,085│├──┼──────┼───────┼───────┤│16│99年1月13日│佰玖│3,165│├──┼──────┼───────┼───────┤│17│99年1月13日│日華│3,450│├──┼──────┼───────┼───────┤│18│99年1月28日│久三│560│├──┼──────┼───────┼───────┤│19│99年2月2日│ 明賢 │7,200│├──┼──────┼───────┼───────┤│20│99年2月2日│不詳│2,660│├──┼──────┼───────┼───────┤│21│99年2月8日│日華│13,390│├──┼──────┼───────┼───────┤│22│99年2月19日│不詳│4,315│├──┼──────┼───────┼───────┤│23│99年3月1日│ 南仔 │1,985│├──┼──────┼───────┼───────┤│24│99年3月5日│ 寶蓮 │2,490│├──┼──────┼───────┼───────┤│25│99年3月12日│阿忠│1,530│├──┼──────┼───────┼───────┤│26│99年4月3日│ 萬海 │4,080│├──┼──────┼───────┼───────┤│27│99年4月6日│不詳│20,750│├──┼──────┼───────┼───────┤│28│99年4月27日│不詳│2,075│├──┼──────┼───────┼───────┤│29│99年5月24日│不詳│800│├──┼──────┼───────┼───────┤│30│99年6月17日│ 阿蘭 │5,040│├──┼──────┼───────┼───────┤│31│99年6月28日│不詳│72,720│├──┼──────┼───────┼───────┤│32│99年9月13日│ 奇霖 │1,380│├──┼──────┼───────┼───────┤│33│99年9月27日│ 尚品 │17,750│├──┼──────┼───────┼───────┤│34│99年10月7日│奇霖│18,800│├──┼──────┼───────┼───────┤│35│99年12月13日│不詳│3,495│├──┼──────┼───────┼───────┤│36│100年3月5日│不詳│244,904│├──┼──────┼───────┼───────┤│37│100年3月10│不詳│4,585│││日(起訴書誤│││││載為「100年│││││3月1日」)│││├──┼──────┼───────┼───────┤│38│100年5月9日│不詳│3,210│├──┼──────┼───────┼───────┤│39│100年5月16日│ 旺哥 │4,620│├──┼──────┼───────┼───────┤│40│100年6月8日│好幼多│1,980│├──┼──────┼───────┼───────┤│41│100年6月18日│不詳│1,730│├──┼──────┼───────┼───────┤│42│100年7月2日│不詳│4,128│├──┼──────┼───────┼───────┤│合計│││498,841(起訴│││││書誤載為「497,│││││641」)│└──┴──────┴───────┴───────┘附表二┌──┬──────┬──────┐│編號│返還侵占款項│返還侵占款項│││日期│金額│├──┼──────┼──────┤│1│99年3月10日│730│││(起訴書誤載││││為「99年3月││││1日)││├──┼──────┼──────┤│2│99年3月19日│415│├──┼──────┼──────┤│3│99年3月24日│115│├──┼──────┼──────┤│4│99年4月5日│10,000│├──┼──────┼──────┤│5│99年4月15日│740│├──┼──────┼──────┤│6│99年4月27日│495│├──┼──────┼──────┤│7│99年4月28日│1,075│├──┼──────┼──────┤│8│99年5月5日│10,000│├──┼──────┼──────┤│9│99年6月5日│10,000│├──┼──────┼──────┤│10│99年6月11日│1,020│├──┼──────┼──────┤│11│99年6月17日│1,026(起││││訴書誤載為「││││1,020」)│├──┼──────┼──────┤│12│99年6月29日│3,200│├──┼──────┼──────┤│13│99年6月29日│210│├──┼──────┼──────┤│14│99年7月5日│10,000│├──┼──────┼──────┤│15│99年8月6日│10,000│├──┼──────┼──────┤│16│99年9月6日│10,000│├──┼──────┼──────┤│17│99年9月27日│415│├──┼──────┼──────┤│18│99年10月1日│700│├──┼──────┼──────┤│19│99年10月12日│10,000│├──┼──────┼──────┤│20│99年12月13日│415│├──┼──────┼──────┤│21│100年1月28日│190│├──┼──────┼──────┤│22│100年2月22日│690│├──┼──────┼──────┤│23│100年3月7日│680│├──┼──────┼──────┤│24│100年4月6日│10,000│├──┼──────┼──────┤│25│100年5月5日│15,000│├──┼──────┼──────┤│26│100年5月26日│280│├──┼──────┼──────┤│27│100年6月3日│1,090│├──┼──────┼──────┤│28│100年6月6日│15,000│├──┼──────┼──────┤│合計││123,486(起││││訴書誤載為「││││123,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