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9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又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請求之聲明一、二,係分別請求自民國9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惟依銀行法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釋明上開利息計算方式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為二段式利率計算方式(聲明二部分請確認第二段利率是否欲更改為14.99%)。
二、本件聲請經核聲明二(即附表本金序號2)消費繳息總查,其信用卡消費款已記載違約金新臺幣(下同)8,196元,且此金額亦計入請求總金額74,564元中,又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之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為當期應付總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之百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5,00
0元,則聲明中違約金部分之請求是否已計收,為何又得再次收取?理由為何?
三、承上,如違約金得再次請求,則應於違約金計算方式加註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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