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冠學~F0~T40┌───────────────────────────────────────────────────┐│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甲○○│台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93年11月30日│50,000元│D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