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 蔡芝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登報道歉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貳佰元,尚欠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