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告 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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