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政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政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政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呂政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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