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5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家豪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99年度執字第2284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家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白家豪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被告未按時到案接受執行,顯已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被告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查詢被告通緝資料,其尚未到案,有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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