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靖絜選任辯護人葉鞠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內,關於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