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777號
至101年度交聲字第283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謝佩君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56號所示之處分(原處分裁決書字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謝佩君(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舉發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異議人均未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依如附表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以如附表編號1至56號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如附表處罰主文欄所示之處罰,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88年2月初受友人 林富城 借名登記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爾後友人僅告知身份證遺失,即避不見面;嗣於89年5月31日,因該車被高雄旗山警方扣押,由 王家珍 持偽造之委託書領走該車,伊遂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交由司法機關調查,因而獲得92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伊始得知所有權人為 楊承震 ,惟因收到該判決書時,該車已累積大量罰單與稅金,故無法辦理過戶及拒不過戶手續,伊只是登記名義人,不是真正使用人,依近期收到之第V00000000號罰單可得知實際駕駛人為 廖國華 ,故請求將所有交通裁決均歸責予廖國華,爰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甲、就附表編號1號裁決部分:
(一)按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復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參諸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甚明。另「下列情形,為一行為同時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裁罰競合,惟仍應就個案具體情節認定:
(一)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吊扣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或第8款規定裁處之案件。…」、「前點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裁處管轄權認定標準如下:(一)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裁罰,法定罰鍰額未達10,800元者:由公路監理機關管轄。
(二)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裁罰,法定罰鍰額超過10,800元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管轄。(三)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裁罰,法定罰鍰額為10,800元者:應依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第3點第1項第
1款、第4點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編號1號之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係載明:「罰鍰免予處罰。」,其簡要理由欄亦詳細說明:「二、違反上開規定(指舉發違反法條欄所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12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部分,核與使用牌照稅法裁罰競合,免予處罰,惟其他種類行政罰仍依規定裁處」等語,甚為明確,則原處分機關係依據上開條文,認定本件罰鍰部分應由稅捐機關(指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裁決管轄機關,故於上開裁決書
主文裁決以「罰鍰免予處罰」之處分,顯然異議人並未因該裁決書受有裁處罰鍰或其他之不利益之處分,是本件異議人顯未因該裁決書受有何不利,自難認其有提起本件交通聲明異議之利益存在,即無提起異議之程序保障利益。
至若異議人另對其遭稅捐機關所為之裁處不服,自應由異議人對該使用牌照稅之處分,對該處分之該管機關及所屬救濟機關,依法提出救濟申請,而非在本件交通異議聲明程序中提出,併此敘明。
乙、就附表編號2至56號所示裁決部分: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次按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之郵務士送達文書於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自93年12月17日迄今均設籍於「臺中市○○區○○街○○○號8樓之3」,復參以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上基本資料欄記載之住址亦為上址,此有異議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及聲明異議狀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上址確為異議人之住所無訛。而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56號所示之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交付郵政機關送達異議人之前開住址,因未獲會晤異議人,遂交由該住所之管理員「 林國梁 」代為簽收送達等情,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日期合法送達予異議人等情,此有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47紙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8份附卷可憑。
(四)然異議人竟遲至101年7月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亦有原處分機關在其上蓋有總收文章戳之異議人聲明異議狀1紙附卷可參,其異議顯逾前開20日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從而,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56號異議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揭規定,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玟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事由│裁決日期│裁決書送│││││裁決書字號│達日期││├───────┼────────────┼─────────┤││號│違規地點│違反法條│裁罰主文(新臺幣)││├─┼───────┼────────────┼─────────┼────┤│1│101年6月8日│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101年7月2日│101年7月│││17時20分││中監違字第裁│2日│││││60-V00000000號│││├───────┼────────────┼─────────┤│││台17線林邊大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12條│罰鍰免予處罰││││南端│第2項│││├─┼───────┼────────────┼─────────┼────┤│2│93年3月24日│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94年12月2日│94年12月│││││中監違字第裁│7日│││││00-000000000號│││├───────┼────────────┼─────────┤│││臺中區監理所│第17條第1項│罰鍰1,400元,並註││││││銷牌照,責令檢驗││├─┼───────┼────────────┼─────────┼────┤│3│92年4月13日│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9月29日│94年9月│││12時19分││中監違字第裁│30日│││││60-ZD0000000號│││├───────┼────────────┼─────────┤│││國道一號241公│第33條第1項│罰鍰6,000元││││里北││││├─┼───────┼────────────┼─────────┼────┤│4│92年3月16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9月26日│94年9月│││2時15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27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00.6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 豐田 段││││├─┼───────┼────────────┼─────────┼────┤│5│92年3月15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9月26日│94年9月│││16時29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27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00.6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 豐田段 ││││├─┼───────┼────────────┼─────────┼────┤│6│92年3月1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5年8月18日│95年8月│││21時7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21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00.6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豐田段││││├─┼───────┼────────────┼─────────┼────┤│7│92年2月27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5年8月18日│95年8月│││16時30分│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中監違字第裁│21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00.6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豐田段││││├─┼───────┼────────────┼─────────┼────┤│8│92年1月26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9月16日│94年9月│││2時49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20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00.6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豐田段││││├─┼───────┼────────────┼─────────┼────┤│9│92年1月25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9月16日│94年9月│││17時44分│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中監違字第裁│20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43.2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內獅段││││├─┼───────┼────────────┼─────────┼────┤│10│92年1月24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9月16日│94年9月│││15時48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20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00.6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豐田段││││├─┼───────┼────────────┼─────────┼────┤│11│92年1月18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5年8月18日│95年8月│││22時9分│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中監違字第裁│21日│││││60-QA0000000號│││├───────┼────────────┼─────────┤│││台二線136.4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400m││││├─┼───────┼────────────┼─────────┼────┤│12│92年1月17日│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5年8月18日│95年8月│││13時15分││中監違字第裁│21日│││││60-ZH0000000號│││├───────┼────────────┼─────────┤│││國道3號北向352│第33條第1項│罰鍰6,000元││││公里││││├─┼───────┼────────────┼─────────┼────┤│13│91年12月13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8月25日│94年9月│││13時37分│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中監違字第裁│5日│││││60-VF0000000號│││├───────┼────────────┼─────────┤│││台一線408公里│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14│91年8月24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8月2日│94年8月│││0時20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5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43.2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內獅段││││├─┼───────┼────────────┼─────────┼────┤│15│91年8月21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27日│94年7月│││23時6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29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00.6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內埔興││││├─┼───────┼────────────┼─────────┼────┤│16│91年7月18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25日│94年7月│││14時8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26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09公里│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四維路口││││├─┼───────┼────────────┼─────────┼────┤│17│91年7月18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25日│94年7月│││0時8分│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中監違字第裁│26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388.8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建國路││││├─┼───────┼────────────┼─────────┼────┤│18│91年7月17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25日│94年7月│││3時8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26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388.8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建國路││││├─┼───────┼────────────┼─────────┼────┤│19│91年7月5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25日│94年7月│││0時45分│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中監違字第裁│27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388.8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建國路││││├─┼───────┼────────────┼─────────┼────┤│20│91年6月29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20日│94年7月│││1時1分│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中監違字第裁│21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15.5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武丁路││││├─┼───────┼────────────┼─────────┼────┤│21│91年6月22日│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7月20日│94年7月│││11時34分││中監違字第裁│21日│││││60-ZH0000000號│││├───────┼────────────┼─────────┤│││國道3號354公里│第33條第1項│罰鍰6,000元││││北上││││├─┼───────┼────────────┼─────────┼────┤│22│91年6月14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19日│94年7月│││14時51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20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18.4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南州段││││├─┼───────┼────────────┼─────────┼────┤│23│91年6月7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15日│94年7月│││12時43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9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00.6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內埔興││││├─┼───────┼────────────┼─────────┼────┤│24│91年6月6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15日│94年7月│││13時31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9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00.6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內埔興││││├─┼───────┼────────────┼─────────┼────┤│25│91年5月24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13日│94年7月│││8時38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4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00.6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內埔興││││├─┼───────┼────────────┼─────────┼────┤│26│91年5月22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13日│94年7月│││13時15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5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00.6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內埔興││││├─┼───────┼────────────┼─────────┼────┤│27│91年5月16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13日│94年7月│││16時37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5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388.7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建國路││││├─┼───────┼────────────┼─────────┼────┤│28│91年5月10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8日│94年7月│││17時2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2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388.8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建國路││││├─┼───────┼────────────┼─────────┼────┤│29│91年5月4日│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7月5日│94年7月│││11時52分││中監違字第裁│6日│││││60-ZH0000000號│││├───────┼────────────┼─────────┤│││國道3號354公里│第33條第1項│罰鍰6,000元││││北上││││├─┼───────┼────────────┼─────────┼────┤│30│91年5月4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7月5日│94年7月│││12時3分│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中監違字第裁│6日│││││60-MO0000000號│││├───────┼────────────┼─────────┤│││永康市│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31│91年3月30日│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6月23日│94年6月│││13時23分││中監違字第裁│30日│││││60-ZE0000000號│││├───────┼────────────┼─────────┤│││國道8號西向12│第33條第1項│罰鍰6,000元││││公里││││├─┼───────┼────────────┼─────────┼────┤│32│91年3月27日│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6月23日│94年6月│││11時20分││中監違字第裁│30日│││││60-ZH0000000號│││├───────┼────────────┼─────────┤│││國道3號北向352│第33條第1項│罰鍰6,000元││││公里││││├─┼───────┼────────────┼─────────┼────┤│33│91年3月27日│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6月23日│94年6月│││11時43分││中監違字第裁│30日│││││60-ZH0000000號│││├───────┼────────────┼─────────┤│││國道3號北向307│第33條第1項│罰鍰6,000元││││公里││││├─┼───────┼────────────┼─────────┼────┤│34│91年3月2日│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6月23日│94年6月│││13時4分││中監違字第裁│24日│││││60-ZH0000000號│││├───────┼────────────┼─────────┤│││國道3號北向352│第33條第1項│罰鍰6,000元││││公里││││├─┼───────┼────────────┼─────────┼────┤│35│90年12月19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31日│94年6月│││21時26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7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388.8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建國路││││├─┼───────┼────────────┼─────────┼────┤│36│90年12月18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31日│94年6月│││17時12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388.8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建國路││││├─┼───────┼────────────┼─────────┼────┤│37│90年12月13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31日│94年5月│││16時25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31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388.8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建國路││││├─┼───────┼────────────┼─────────┼────┤│38│90年11月22日│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5月26日│94年5月│││7時46分││中監違字第裁│30日│││││60-ZE0000000號│││├───────┼────────────┼─────────┤│││國道1號360.3公│第33條第1項│罰鍰6,000元││││里300││││├─┼───────┼────────────┼─────────┼────┤│39│90年11月8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24日│94年5月│││10時42分│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中監違字第裁│25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410.1公│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里三林路││││├─┼───────┼────────────┼─────────┼────┤│40│90年9月26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25日│94年5月│││20時5分│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中監違字第裁│26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建國路北│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上││││├─┼───────┼────────────┼─────────┼────┤│41│90年9月25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25日│94年5月│││16時47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27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建國路北│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上││││├─┼───────┼────────────┼─────────┼────┤│42│90年8月24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16日│94年5月│││12時1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9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光春路橋│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43│90年8月23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16日│94年5月│││21時12分│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中監違字第裁│19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南州段台│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糖加油站││││├─┼───────┼────────────┼─────────┼────┤│44│90年8月19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11日│94年5月│││1時26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3日│││││60-AG0000000號│││├───────┼────────────┼─────────┤│││文德路 紫陽 加油│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站││││├─┼───────┼────────────┼─────────┼────┤│45│90年8月6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11日│94年5月│││22時42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9日│││││60-VA0000000號│││├───────┼────────────┼─────────┤│││台17線名成汽車│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前││││├─┼───────┼────────────┼─────────┼────┤│46│90年7月19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17日│94年5月│││0時59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20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豐田段│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47│90年7月15日│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94年5月17日│94年5月│││12時43分││中監違字第裁│19日│││││60-ZH0000000號│││├───────┼────────────┼─────────┤│││國道3號北向358│第33條第1項│罰鍰6,000元││││公里││││├─┼───────┼────────────┼─────────┼────┤│48│90年7月2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9日│94年5月│││1時10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1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三林路口│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49│90年7月1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94年5月9日│94年5月│││0時37分│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1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豐田路段│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50│90年5月27日│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管│94年4月28日│94年5月│││13時2分│制之規定│中監違字第裁│3日│││││60-ZE0000000號│││├───────┼────────────┼─────────┤│││國五道北向8公│第33條│罰鍰6,000元││││里││││├─┼───────┼────────────┼─────────┼────┤│51│90年3月28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停車,不│94年4月19日│94年4月│││15時18分│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21日│││││60-BR0000000號│││├───────┼────────────┼─────────┤│││地址代碼05561│第56條第1項第10款│罰鍰1,200元││││││││├─┼───────┼────────────┼─────────┼────┤│52│90年3月4日│紅燈越線臨停│94年4月20日│94年4月│││21時1分││中監違字第裁│27日│││││60-BC0000000號│││├───────┼────────────┼─────────┤│││高雄市九如、澄│第60條第2項第3款│罰鍰1,800元││││清路口││││├─┼───────┼────────────┼─────────┼────┤│53│90年1月23日│汽車及重型機車行車速度超│94年4月12日│94年4月│││17時51分│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15日│││││60-VA0000000號│││├───────┼────────────┼─────────┤│││台一線四維路│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54│89年11月15日│汽車及重型機車行車速度超│94年3月22日│94年3月│││20時2分│速20公里以上│中監違字第裁│23日│││││60-VA0000000號│││├───────┼────────────┼─────────┤│││地址代碼50511│第40條第1項│罰鍰2,400元││││││││├─┼───────┼────────────┼─────────┼────┤│55│89年11月12日│闖紅燈│94年3月31日│94年4月│││12時14分││中監違字第裁│1日│││││60-VA0000000號│││├───────┼────────────┼─────────┤││││第53條│罰鍰3,600元,││││││記違規點數3點(裁││││││決書漏載「3」,應││││││予補充)││├─┼───────┼────────────┼─────────┼────┤│56│89年7月23日│汽車及重型機車行車速度超│94年2月4日│94年2月│││17時52分│速20公里以下│中監違字第裁│23日│││││60-H00000000號│││├───────┼────────────┼─────────┤││││第40條第1項│罰鍰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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