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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