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敏麗

蘇郁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莉婷 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金錢給付數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據此核算至少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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