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763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9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本件相對人甲○為未成年人,聲請狀雖記載甲○之法定代理人丙○○,惟經本院調閱甲○之全戶資料,甲○之法定代理人為丙○○及 沈晁宗 ,聲請人應補正本件法定代理人,併提出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丙○○及沈晁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