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中信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中信與告訴人 劉芳純 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其
2人於民國107年12月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其2人位於新竹縣○○鄉○○街○○號之住處前,因故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將告訴人所有之平板電腦(品牌:APPL
E;型號:IPAD)摔擲在地,並持長柄柴刀1把(未扣案)朝該平板電腦之螢幕揮砍,致該平板電腦螢幕破裂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