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7號債權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債務人 張雅婷 債務人 孫秀蘭
一、債務人張雅婷(原名: 張馨云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陸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倘對債務人張雅婷(原名:張馨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孫秀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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