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程向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