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玫綺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玫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規定甚明;經查:上列受刑人前於①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揭三案所處徒刑,嗣經接續執行,於99年8月22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1月22日,累進縮刑14日,於
101年1月8日縮刑期滿,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715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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